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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8〕197号

发表日期:2018-10-12

 

各相关单位:
《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扶贫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完善扶贫贷款贴息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和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扶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贫贷款贴息的资金,即“到户贷款”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遵循政府推动、金融支持、扶贫贴息、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项目包括能够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六条 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有贷款需求贫困户的资格认定,督促各乡镇(园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县金融办负责扶贫贷款贴息的审核确认及支付工作;承办银行负责扶贫贷款的确认、审定、发放和跟踪;县人行负责每年年底汇总承办银行扶贫贷款项目总体情况;县财政局按照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贴息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总额度不得超过全县当年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总规模。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贷款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即贷款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然后依程序向所在乡镇金融服务部申请贷款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利率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以日历年度计算),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到户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直接划拨入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补贴到各贷款户。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结合当年贷款实际发生情况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资金规模,按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每年年初要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并与合作银行搞好贷款项目衔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份,贷款户向所在村街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由金融服务站报乡镇金融服务部把关汇总后,各乡镇金融服务部统一报县扶贫办建立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份由承办银行负责上报扶贫贷款贴息申请,并附正常还款付息贷款贫困户信息(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县金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县金融办直接划拨入承办银行,再转至各贷款贫困户。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县金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财政局在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资金报账支出。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落实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办)要建立扶贫贷款贴息档案,并定期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归档内容包括贷款申报材料、有关原始凭证、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永清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滋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办)负责向县财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等,会同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县扶贫办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信息公开、绩效考核等项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要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承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 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承办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承办银行向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八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后,由县扶贫部门会同乡镇金融服务部组成核查认定小组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审定后,出具补偿认定书,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按照风险补偿金和承办银行8:2比例支付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动用情况,由主管单位按季反馈财政部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县扶贫办、公安局、司法局及相关乡镇金融服务部、村街金融服务站、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承办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补偿限额管理。以乡镇为单位,对不良贷款率连续两个月超过3%的,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有关部门考察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基金等防控机制,风险补偿金本息损失每年超过当年贷款总规模的2%的,超出部分由县自行负担,并及时补足损失部分。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现行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除全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