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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表日期:2020-02-14

 

一、出台背景:为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资金来源为县产权项目资和其他资金。
2、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费用补贴;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专利保险补贴;发明专利维持补贴。
3、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永清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县有经常居所的商标和专利权人。
 4、知识产权奖励及补助经费中的专利奖励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并结合下一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注册商标奖励经费根据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未获得过县级奖励的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注册情况确定年度经费。知识产权奖励及补助经费根据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已获批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超期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及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恶意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及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相关文件:《永清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