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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0-07-02

             为进一步规范永清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行为,统一补偿安置标准,维护被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清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永清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实施单位、基本原则、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永清镇老行政区19个村街(一堡村、二堡村、三堡村、四堡村、东关村、西关村、南关厢村、北关村、东塔巷村、西塔巷村、朱家坟村、北园子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右奕营村、小西关村)、宿舍片区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建筑物及构筑物征收补偿等工作。

二、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永清镇政府、街道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基本原则

征迁补偿工作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依据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为三部分内容:

1、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补偿方式: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货币补偿标准为以回迁安置楼房综合成本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产权置换由县政府进行统一安置,按合法的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以“拆一补一”的标准进行产权置换

2、征收楼房补偿标准:①在宅基地上建筑楼房的,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作为补偿面积,二层(含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15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上级各类宅基地及城中村改造管理法律法规只鼓励农民自建二层以上住宅,但未规定相应补偿标准)。②在国有土地上建筑楼房的,以具备合法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合法的证载面积作为补偿面积计算补偿,不具备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的楼房,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或“核定面积”作为补偿面积,二层(含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3、对安置地点、安置房的选择、安置房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安置房配套费用的减免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确定。

六、其他事项

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本办法执行期限,期限为1年。

 

相关政策文件: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2020年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