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2018〕118号

发表日期:2018-06-27

各乡镇(园区),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参照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永清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建设规范
(试 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指导县域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需建设畜禽粪污暂存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需建设储粪场,要求顶部设置遮雨棚,地面做防渗处理,并做好储粪场周边的排水处理工作。设施发酵容积依据每日粪便产生量、储存时间和后续的处理工艺而定。
第六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集污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集污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要求集污池底面高于地下水位0.6m以上,高度或深度不超过6m,顶部加盖,防止雨水进入储存设施内,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储存设施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需对已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联合验收或核查,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本建设规范由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