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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

发表日期:2018-02-20

 

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单位,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永清县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县的盐业管理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3、改革目标。201711,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销售区域,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确保全县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或代批发,以确保我县食盐市场安全供应。(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工商和药监局)
    2、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县供销社为我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县盐业工作;县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按照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措施,推进我县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工商和药监局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3、确保我县盐业秩序稳定有序。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计委、质监、工商和药监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法定职责强化盐业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重点打击对品牌企业侵权的犯罪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的食盐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对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4、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县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质监局、县工商和药监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县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县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食盐市场,县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2、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物价局、县供销社)
    3、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盐的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盐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发改局、人行永清县支行、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2、加强缺碘地区碘盐和高水碘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我县碘盐及无碘食盐供应区域,确定碘盐供应地区范围,并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建立卫生计生、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卫生计生局)
    3、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并完善县级食盐储备制度。形成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全县食盐市场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储存和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
 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县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的正常销售量,县级食盐储备不低于200吨,不得囤积居奇,抬高物价。县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价格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
    4、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盐业管理办公室为县供销社内设股级单位,现有盐业执法人员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政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县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对我县盐业系统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进行整合,原企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在新的监管体系建立前,应由县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的经费由县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并拨付给县盐业主管机构。条件成熟后,将县供销社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同级工商和食药监局部门,县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人随事走,将现有盐业管理和执法人员纳入相应编制。具体方案由县供销社同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食药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和食药监局)
    5、推动盐业企业改革。盐业经营管理人员暂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县财政预算(至20181231盐业体制改革完成),积极稳妥推动盐业专营企业改革,使专营主体适应改革要求,确保队伍,人员稳定,保证食盐正常供应。县政府对盐业专营企业改革适时出台必要的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保证改革稳定推进。通过行政引导,培育和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销联合,一体化发展。供销社所属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其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消费者认可的食盐品牌,以品牌保证食盐产品质量,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区域联合。(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依据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相关实施细则。现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71231,自201811起,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县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