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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内容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3-03-10

  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取低值)。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永清县税务局

  四、计费单位:元

  五、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六、收费范围:永清县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收费对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征收方式:电子税务局系统缴纳或税务大厅缴纳。

  九、减免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纳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6-2781223。

  永清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10日

财政部公告.pdf
58726bafc731e56acf7a194c4af2bed9.pdf (148.14 KB)